尊敬的县长热线:
请查办安化县政法系统的腐败。
1、安化法院不执行生效9个月《(2013)安法行政执审字第89号裁定书》。
2、安化法院不在6个月内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突破法律的底线,权力通天,法律扫地。
安化法院不执行生效10个月《(2013)安法行政执审字第89号裁定书》,请安化法院给法律一个说法。如果没有人情、金钱与关系渗透法院系统,为什么本案的处理无法推进?安化县政法委是上级部门,请给天下大众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执行案件必须6个月内执结。安化法院执行局,哪条法律赋予了你们不作为的权力。法不允许的事,你们不能干。你们本应输出公平正义,依法执结。可是你们输出不作为,输出腐败,输出违法。
安化法院不在6个月内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突破法律的底线,权力通天,法律扫地。2013年10月,你们说正在研究执行,我们相信你们并认真等待。2013年11月,你们说正在做风险评估,我们耐心等待。2013年12月,你们说年底执结,我们继续等待。2014年1-2月,你们说正在进行人事调整,我们仍然无语地等待。2014年3月,现正在作风险评估,我们无奈地等待。2014年4月,你们说4月15日前执结,我们天真的相信并掐指等待。2014年4月14日,你们说最好协商解决,并约定4月23日双方到安化县城协商,当日我们从四面八方回到安化县城。拆除违法建筑,反对非法买卖耕地,是我们坚守的法律底线。你们说既然协商无果,4月29日依法执行《(2013)安法行政执审字第89号裁定书》。2014年5月4日,你们说正在作方案。安化政法系统的相关干部们,你们一再推诿,一再突破法律底线,权力逆风飞扬,法律变成一地鸡毛,公平正义化蝶成一纸空文,你们不讲法律,不走群众路线,反而袒护违法,难道幕后未藏苍蝇老虎,请给一个正面回复。
法院办案强调公开,公正,基于事实和法律,请安化法院公开办案人员的所作所为,给大众一个交待。封建社会尚能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没想到法制社会下的安化政法系统腐败到了这种地步。风可进,雨可进,安化政法的腐败不能进。本案拖而不决,安化县政法委,安化法院不作为,一幅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不应是我们党的政治觉悟。请问安化政法的官员,你们的三讲、群众路线教育,民主生活会哪一件落到了实处?不执行《(2013)安法行政执审字第89号裁定书》,谁该负责,谁该问责?什么时候能真正地为民办一件实事,依法执结本案?
案情回放:
1、2009年8月13日,被执行人戴良辉非法买安化县乐安镇香马村11组2000多平方米耕地,用于建房,违反了《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戴良辉不能在农村地区买耕地建房。2009年以前,戴良辉已将户口从安化迁入广州,属城市户口。违反了湘政办发[2014]11号《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2010年以来,戴良辉非法强占安化县乐安镇香马村11组2000多平方米耕地,并已经建起了围墙、护坡、池塘。有图有真相,戴良辉违反了《土地管理法》36条、43条、44条的规定。
3、2012年11月29,香马村委召开会议,村支书操作再次非法买卖。
安化县乐安镇香马村大坪里组40位村民
2014-5-17
附执行裁定书与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安法行执审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毛家巷。
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安化县东坪镇柳溪西路35号,代理人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戴良辉,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科文化,住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安国土资执罚[2012]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戴良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0年初开始擅自占用乐安镇香马村大坪里组集体土地161m2修建护堤、围墙、扩改池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安国土资执罚[2012]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戴良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m2表示平方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安国土资执罚[2012]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化县人民法院公章
审判长 阮碧强
审判员 肖超武
人民陪审员 彭卫红
二0一三年七年十七日
书记员 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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