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公 告
2019年8月29日,安化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视察调研意见建议研究处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安化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9月3日
安化县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和视察调研意见建议研究处理办法 (2019年8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切实提升监督实效,督促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认真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视察调研意见建议(以下简称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意见。意见建议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或调研后,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意见建议。 审议意见、意见建议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条 审议意见、意见建议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负责该会议议题或视察调研课题的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室搜集、整理有关内容,按程序审签后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起草审议意见、意见建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会议审议、讨论及视察调研情况,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并明确牵头单位,提出研究处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在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落实承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方案,并送交县人大有关委室;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结果送交有关委室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汇报。 研究处理报告的文件或材料应当突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处理实效,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或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具体的说明。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当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告。 第五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室应当及时掌握审议意见、意见建议处理进度情况,适时召开督办会议,进行跟踪督导。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主任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后,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对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向人大代表书面或会议通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主任会议规定时间内重新研究处理并报告。如对重新研究处理情况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启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予以监督,或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八条 对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意见建议,或不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汇报后,形成的主任会议纪要并提出的意见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