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安化县人大办     发布时间:2013-08-21 00:00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安常办发〔201314

 

关于印发《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体县人大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经安化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3 8 21    


 

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2013726日安化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促进县人大代表增强职务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自觉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1.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按时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情况;

2)按时参加代表团集中审议和分组审议的情况;

3)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反映民情民意及审议发言的情况;

4)提出议案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2.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参加政情通报活动的情况;

2)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调研、评议、走访群众等活动的情况;

3)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所在地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的情况;

4)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所在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

5)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的安排,参加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相关会议、工作的情况,应邀担任建议督办员、行风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工作的情况;

6)围绕人大工作、民主政治建设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被相关刊物采用的情况;

7)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参与建议督办工作的情况。

3.代表加强自身形象建设,在各方面争当表率的情况: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情况;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情况;

3)参与公益事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情况。

4.其他。

二、组织实施

1.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以填报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为基本形式。考核期内,除省管、市管领导干部以外均需参加考核。

2.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指导,采取代表自行填报、所在代表小组校核、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方式进行。代表履职登记是考核评分的依据。

3.县人大常委会于每次县人代会议期间,向代表发放工作笔记本,代表用以记录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履行职务情况。代表应如实记录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或应邀列席相关会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情况,按时填报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代表小组应定期开展活动,小组负责人应记录相关工作情况,并对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进行校核。

4.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代表履职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对所掌握的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备案,并反馈代表及其所在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的发放与回收整理。

三、登记与考核程序

1.县人大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全体县人大代表,并上传到安化人大网,代表及相关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载。

2.每年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考核前,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所掌握的本年度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工作、活动的情况汇总,通报各乡镇。

3.县人大代表应根据本年度履职情况与记录,如实填写履职情况登记与考核评分表。根据代表履职考核评分细则自评计分后,交所在代表小组校核。代表小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订正,由代表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4.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订正,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5.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由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存档。考核汇总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6.代表在履职登记与考核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不予评定为优秀等级。考核工作结束后发现存在重大遗漏的,经核实后按程度进行补充、订正。

四、考核成果的运用

1.根据代表履职考核评分情况评定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并通报代表所在单位。县直代表参加乡镇考核,由乡镇提出初步意见,但不在乡镇参与评定优秀等级。

2.各乡镇评定优秀等级的代表不超过县人大常委会年度考核分配的名额,且考核评分应高于90分;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县直代表优秀等级的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乡镇初步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评定方案,研究确定。

3.代表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撤职、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当年考核等级为“不称职”。代表未经批准不出席县人代会议的,当年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4.代表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全县进行通报表彰,并在县人代会议上进行表彰。

5.代表履职考核情况作为推荐代表连任或推荐上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推荐代表连任一般从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代表中推荐;代表履职考核有过一次以上评定为“不称职”的,不得推荐连任。


 

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评分细则

 

代表履职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目与附加项目。基本项目主要依据代表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代表义务,考核代表参加县人代会议的情况及闭会期间工作的情况,以及代表加强自身形象建设的情况,设基本分100分。附加项目主要考核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职的情况,设奖励分,最高50分。基本分与奖励分相加即为代表年度履职考核得分。

一、基本项目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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