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湖南省委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提前或延期。
第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在任期内享有代表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五条 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代表的资格及其终止和停止等内容依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履职方式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参与选举之外,还可通过提交提案、提议建议、质询询问、调研视察、联系党员群众、列席有关会议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方式履行职责。
第七条 提案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交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案在规定的代表提案截止时间以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审查立案的,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同级党的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提案办理事宜,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具体办理,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在三个月之内向提案者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并报同级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四)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党委,并以适当形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八条 提议
(一)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以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应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
(二)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代表提议,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交承办单位党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三个月内向代表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对经审核不列为提议受理的,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九条 质询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质询应按代表质询、被质询对象答复说明、答复结果测评、被质询对象表态的程序进行。质询者可要求撤回质询。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质询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大会主席团决定,被质询单位答复。
(三)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由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质询。质询案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后,被质询单位在一个月之内作出答复,同时抄送党代表联络机构。
第十条 询问
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所属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由大会秘书处或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根据询问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15日之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第十一条 视察调研
(一)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安排,围绕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视察。视察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统一组织,也可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委托由各代表组组织。
(二) 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调研结束后,应提交书面调研报告。代表也可经与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沟通后,围绕确定的专题开展持证调研。
(三)代表视察、调研主要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位代表每年应参加一次以上活动。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提交书面报告。代表在调研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联系党员群众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联系所在选举单位1-2个基层党组织和3-5名党员群众,重点联系生活困难党员群众、老党员和业务骨干、致富带头人,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活动情况,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可采取参加党内活动、走访谈心、开展调研、组织恳谈以及书信、电话、网络交流等方式进行。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可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了解代表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通报情况和列席会议
(一)党的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本届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下一届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三)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党的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向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四)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民主推荐和本地区重要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民主推荐;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一般结合上级党组织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定期考核工作进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数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活动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代表编组
(一)每位代表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编组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
(二)每个代表组由各选举单位负责其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活动
(一)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党的委员会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
(二)除党的委员会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活动。
(三)党代表大会应为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履行职责时应佩戴代表证。
(四)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联络服务等工作。代表联络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保障。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给予适当补贴。
(三)党的委员会根据代表活动需要和本地财政状况,提出每年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联系方式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委员可联系代表组,也可直接联系代表,原则上每位代表都应有委员联系。联系的名单应由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备案。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代表培训制度,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党的委员会应采取专题辅导、脱产培训、参观考察、经验交流和代表论坛等方式,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党的理论政策,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掌握履行职责的技能,熟悉开展工作的程序。
(二)党的委员会应依托党校、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初任培训、履职轮训和专题调训。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
第二十一条 强化代表监督约束,保障代表合法权益,确保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一)代表原则上在任期内应向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述职一次,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不准在行使代表权利时违反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在开展调研视察、提案提议、推荐评议等工作中歪曲事实、违反规定、谋取私利;不准在代表中从事非组织活动;不准无故缺席党代表大会;不准无故不参加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或收受礼物礼券。
(三)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予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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