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4号)
《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已经2025年6月26日安化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化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6月30日
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25年6月26日安化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确定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确定议题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根据下列途径收集、整理和提出: (一)法律法规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由相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二)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调研、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牵头实施的委室收集整理提出;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辖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提出;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县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收集整理提出;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面向代表团征集到的监督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及向社会公开征集到的突出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提出; (六)“一府一委两院”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相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七)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同步开展或者县委交办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提出; (八)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 第五条 议题确定应当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坚持把县委高度重视、法律明确规定、社会普遍关注、法定职权可为的问题作为重点议题。推行规定性议题与自选性议题的有机整合、综合性议题与专项性议题的有机融合,努力实现“监督一个议题、解决一批问题、促进一项工作”的目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一个月内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应当适时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乡镇人大主席团及相关方面意见,并报县委批准。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印发至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建议,或者“一府一委两院”的提请,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调整后,由有关委室及时告知相关机关。 “一府一委两院”临时提请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三章 视察和专题调研 第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县人大常委会计划后,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室应当至少在会前一个月提出调研(含视察)方案,包括工作目标、调研内容、人员组成、方法步骤等内容,报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需要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共同参与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年度重大调研课题(年初由主任会议明确),应当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会后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并由办公室行文。 单个委室参加的其他规定性议题或一般性议题应当提交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后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并由专门委员会行文。 第十条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成专题调研组。一般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牵头,成员以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也可以邀请部分熟悉该项工作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参加,还可以邀请人大专家库成员参与。 第十一条 调研前应当组织成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掌握调研的方法、步骤及重点解决的问题,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二条 调研应当注重点面结合、好差结合、明察暗访结合,可以采取汇报座谈、实地查看、调阅资料、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个别走访等方式进行,全面准确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调研期间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公务活动“零接待”制度,做到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和选民群众,不增加基层负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除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需所有委室参与的重大调研活动外,其他专项性议题现场调研乡镇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六个;县直单位一般采取集中调研的方式,确需现场调研的严格控制数量。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调研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围绕议题到外地开展考察学习。 第十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如实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县人大常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第四章 撰写报告 第十六条 实地调研结束后,专题调研组应对获取的材料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建设性的对策建议,形成高质量的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报告总结工作应当实事求是,问题部分应当具体明确,下一步打算应当直面问题、精准施策。 调研报告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上查找问题和对策建议部分不少于总篇幅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除综合性报告外,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篇幅原则上不超过四千字。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专题调研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提请相关会议充分讨论。 拟提请主任会议听取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前一周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承办委室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承办委室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及承办委室的调研报告,应当在会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必要时,专项工作报告应当附相关参阅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征求意见或者送达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承办委室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完成前期调研论证、材料起草送审、意见征求工作,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在会前三天将调研报告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六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由承办该议题的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上作调研报告,作为审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采取集中或者分组的方式进行,审议方式或者分组审议的有关事项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到会记录审议意见。 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县委、县政协有关领导或者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第三十条 报告人应当控制口头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分钟。财经等方面的重大报告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分钟。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相关程序按照《安化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主要审议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有关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当面提出口头审议意见,也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或者选民列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测评,赞成票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集体研究,组织专项整改,在六个月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审议后测评仍未通过的,可以组织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测评专项工作报告的结果,应当在会后向县委报告,并向“一府一委两院”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当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审议意见,具体按照《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视察调研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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