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3年度住房租赁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0 10:08     信息来源: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浏览数:

各初审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其中已申请了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对象必须纳入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进行轮候,未按正常程序参与轮候的对象不得申请分配公租房。

二、日常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住保中心进行复审。县住保中心复审对接办公室:住保窗口(政务服务中心B栋213)。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同时实行集中备案制,由初审单位按季度将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轮候对象上报县住保中心复核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集中备案管理

季  度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备注

第1季度

2023年3月20日

2023年3月29日

 

第2季度

2023年5月22日

2023年5月31日

 

第3季度

2023年8月14日

2023年8月23日

 

第4季度

2023年10月16日

2023年10月25日

 

四、申请条件

(一)住房租赁补贴,必须由申请家庭积极主动提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为申请所在地常住居民,以小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原则上包括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2.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即 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认定或初审单位调查核定。

3.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申请所在地无房,同时在市场上(申请所在地)租赁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5㎡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5.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人子女在申请所在地拥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有多套房屋的累加)自有住房且与父母实际居住的。

3.申请人父母在申请所在地拥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有多套房屋的累加)自有住房且与子女实际居住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出售或者转让过房屋的(遭受重大疾病或灾难除外)。

5.申请家庭拥有营业性房产(歇业或未使用等情形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申请家庭拥有内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且实有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登记且购车款超过10万元的。

6.申请家庭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安置、移民避险安置的。

7.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不再重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五、申请材料

初审单位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基本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附小孩归属的证明)。 

3.家庭收入的核查,按实际做好分类统计:低收入(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户)和中等偏下收入。

4.家庭住房信息的核查: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并提供承租方不 动产权证、2023年度承租合同,承租人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5.一卡通账号(要求以申请对象身份证开户,并且将帐户信息与开户对象的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6.租赁补贴台帐的核对。

(二)其他材料

1.已成年子女纳入保障人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资产证明等。

2.申请人父母纳入保障人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长期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证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其他子女的住房状况证明。

3.新就业对象要求全日制学校毕业五年之内,提供全日制学校毕业证,就业单位聘任合同。

六、审核程序

(一)受理及初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1.凡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一户一档”形式建立了住房保障档案的对象,如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没有发生变化,不需重新提供申请资料,只需社区或单位将其纳入住房保障清单;如其家庭情况(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已发生变化,应如实申报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2.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就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资产等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核审。

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经过初审、联审后,在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二)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相关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复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社区或单位移送来的申请材料组织部门联审。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予以登记,并公示登记结果,公示期7天。

(四)抽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开展入户调查。

(五)发放。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后,通过县财政局一卡通系统直接打卡到户。

七、其它事项

(一)有住房保障对象的社区或单位必须首先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承诺所提供的初审情况属实,避免虚报、漏报、错报现象。

(二)申请对象须自行掌握好时间节点,积极主动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备案。

(三)申请对象如对审核结果、补贴人数等情况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期内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社区或单位及时上报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否则视为无异议。

(四)申请对象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开户的有效一卡通帐户, 因一卡通帐户问题无法打款成功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正确账户信息的,由申请对象本人承担过失责任,并不予以补发。

(五)年度补贴于12月1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如有漏发、错发等情形,初审单位收集并审核相关佐证资料后必须于12月5日之前提交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发。在上述查漏补缺时间段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并不得跨年度补发。

(六)联系人:李玉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分配股10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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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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