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8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187 号
作者:县食药工质局执法大队 肖剑峰     发布时间:2018-11-27 16:42     信息来源: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187  号

当事人: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化县马路镇东风街59号,法定代表人为刘岳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23727967917L;经营范围为蔬菜制品(酱腌菜)生产、销售;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收购及销售;(以下限分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餐饮服务。

2018年9月5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2018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我县辖区内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马路销售店销售的食品苦荞粉(标示生产商为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0901,保质期为12个月)进行监督抽样。2018年9月30日,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18-GC-06640),上述食品的赭曲霉毒素A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马路销售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013025号),要求其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并排查问题、进行整改。

经查明,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马路销售店为当事人公司分公司,由当事人公司直接管理。当事人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苦荞粉80包,生产成本为3元/包,在当事人公司直营的马路销售店进行销售。至2018年9月12日止,共以6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5包,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6元/包的价格抽样5包,库存60包。销售金额共计120元,违法所得共计60元,货值金额为480元。

当事人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库存的60包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封存;对已售出的15包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产品通知书》进行召回,并召回5包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封存;对食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问题排查,实施整改,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当事人公司库存的60包不合格食品及召回的5包不合格食品本局已依法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复检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公司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岳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邹凤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抽样单位为当事人公司分公司的事实及负责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18430000003535545)一份,证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公司马路销售店进行了监督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8-GC-06640)一份、本局《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所抽样产品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以及本局已于2018年10月12日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被抽样单位的事实;

证据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一份,证明本局已告知被抽样单位对检验报告结论存在异议的相关权利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安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 013025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的库存数量、召回数量等事实以及本局责令被抽样单位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岳辉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所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出厂检验情况、生产数量、生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事实,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召回、整改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公司提供的山山食品销货台账复印件一份、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苦荞粉车间生产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述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时间、生产数量、出厂检验情况、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公司提供的召回通知书一份、苦荞粉召回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已履行了召回义务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已按要求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公司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没收不合格食品苦荞粉65包;

3、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监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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