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5 14:3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0

当事人:安化县东坪镇大园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463543092312D6001

住所(住址):东坪镇大园村官溪二组191

法定代表人:王**

主要负责人:张**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50******90                    

20240110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冷藏柜中陈列5盒“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II)”(生产企业: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5804,包装规格:9/板×1/盒,产品批号:661001,生产日期为2021621日,有效期至20235月)超过有效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II)”是当事人于20221220日从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5盒,进购价8/盒,销售价9.2/盒。至本局调查时止,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数量、经营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II)”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401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照片8张、药品外包装一份,证明本局在当事人发现劣药并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三、20240110日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4011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劣药的进购、使用、储存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购单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劣药的来源情况。

本局已于202401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3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II)”5盒;

2.罚款3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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