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8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9 09:0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明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LEKTF1Y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望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

2022年3月23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物业公司内两台型号TWJ1000/1.75-JXPW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本局依法对该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现查明:2021年11月5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1102699),显示当事人公司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编号FUJI2014091602)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6-2009,含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和第3号修改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1102701),显示当事人公司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编号FUJI2014091601)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6-2009,含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和第3号修改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2022年3月23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该2台电梯位于安化县梅城镇东正街爱华育新楼内,属于当事人公司物业管理范围,型号均为TWJ1000/1.75-JXPW,制造日期2014年09月,制造单位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其中一台已经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开启,但指示灯亮着,没有断电停用,其电梯轿厢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标有“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安化县皇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爱华育新楼),单位内编号:1#,设备代码:31304309232014090002,登记机关: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机构: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11月,维保单位:湖南益阳市顺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急救援电话:1587373****”字样;另一台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电梯轿厢内张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乘梯安全须知》,该《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有“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安化县皇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爱华育新楼),单位内编号:2#,设备代码:30004309232014090003,登记机关: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机构: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11月,维保单位:湖南益阳市顺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急救援电话:1587373****”字样。本局要求当事人公司提供上述两台电梯2021年11月至今的电梯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公司不能提供。本局依法对检测不合格的电梯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3月29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公司内两台电梯进行了复检,并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复检合格的《电梯复检报告》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查封的电梯予以解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物业费收据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2年3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复检仍在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2021年10月30日的两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二份、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打印件一份、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2月5日的两台电梯半月维保保养情况记录二份,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11月)两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复检仍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各一份、《封存物品清单》一份、《送达回执》二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法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以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了两台电梯复检合格的报告二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打印件(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11月)二份、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 11 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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