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1〕1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0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1119

当事人: 安化鑫喜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RPQTB0E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湾竹塘中伟滨江名都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11***7

联系电话:1*********6

联系地址:湖南省中方县**

 

20214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花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425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0490),黄花菜的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应为≤0.2,实测值为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126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华丽干货商行购进黄花菜30公斤,购进价格为30/公斤,购进总价为900元。至202141日下架止,共已销售15公斤,销售价格为79.6/公斤,实际销售总价为1200元,盈利300元。库存0.23公斤,另有14.77公斤因被盗等原因无法查明去向。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杨真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4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3.本局对当事人店长龙江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龙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100490)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中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检测报告、购进票据照片打印件各一份及销售台帐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花菜0.23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19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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