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1〕11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0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1118

当事人: 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7073932238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黑茶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林*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50*****50

联系电话:1*********6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

 

2021525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由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NoSPJD20210544 NoSPJD20210537),显示由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安化擂茶(咸味)〔规格为450克(15包)/袋,生产日期为2021-01-20〕以及水井巷擂茶(咸味)〔规格为450克(15包)/袋,生产日期为2021-04-20〕,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69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21430702570801004)一份,显示由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擂茶(咸味)(规格为30/袋,生产日期为2021-04-15),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 当事人于2021120日生产了安化擂茶(咸味)〔规格为450克(15包)/袋,生产日期为2021-01-20240袋,成本价格为7/袋。分别于2021122日及2021123日分三次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为240袋,销售价格为7.5/袋。

当事人于2021415日生产了擂茶(咸味)(规格为30/袋,生产日期为2021-04-151250袋,成本价格为0.4/袋。于2021417日分两次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为1250袋,销售价格为0.48/袋。

当事人于2021420日生产了水井巷擂茶(咸味)〔规格为450克(15包)/袋,生产日期为2021-04-20600袋,成本价格为7/袋,于2021423日、2021428日及2021430日分四次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为600袋,销售价格为7.5/袋。

上述三批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900元,违法所得共计52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林朝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及相关照片十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负责人王安的《询问调查笔录》、王安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原料购进、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

4.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NoSPJD20210544 NoSPJD20210537)以及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21430702570801004)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日报表》、《配料车间控制点日常检测记录表》《原材料领用出库登记表》《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三页、销售单复印件九页、原料供货商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十八页,原料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一十三页、《2021年原辅材料台帐》打印件一页,入库单复印件一十三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原料购进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三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召回资料一份、整改报告一份以及《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召回、整改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2.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19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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