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0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5:5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1102

当事人:安化新一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塘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LDLWA77

住所(住地)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村

负责人:肖*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197******977

联系电话:1*********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化县清塘铺镇***

 

20214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以及“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2021422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0648),上述“黑芝麻”的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实测值为5.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425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0638),上述“姜”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29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黑芝麻是当事人于2021322日从长沙市雨花区豆源农副产品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49.5/件),单价为390/件,共计金额为390元。姜是当事人于202146日从益阳市桥北马良商贸城116号潘德华农副产品店购进,购进数量为107斤,购进金额为54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黑芝麻售出48.16斤,售价14.8/斤,销售金额712.7元,获利322.7元。姜售出100.76斤,售价为6.98/斤,销售金额703.3元,获利163.3元。上述两种食品已无库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肖明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六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负责人肖明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100638NO:FJ2100648(抽样单编号NCP21430923569530672XC21430923569530682)各一份,证明标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新一村超市入库验收单》、《新一村超市前台销售汇总表》打印件各两份,供货方《潘德华农副产品配送》、《食品经营许可证》、《长沙市豆源农副产品批发部》、《孟定海关综合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照片打印件各一份,供货方《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 没收违法所得486元;

2.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29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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