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2〕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3 14:4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239

 

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雪峰湖大道8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XX新城 X  502 业主。2022 年,XX新城业主委员会同时使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和“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2枚不同名称的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了湘建房〔202019172 号文第 66 条之规定。其中,2021年12月30 日,业主委员会下发《公告》时,使用“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2022年1月18日,在《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通知》时使用“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2022年4月19日,在向申请人下发《催缴通知单》时,使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2022年10月10日,在安化县人民法院传票(2022)湘XX民初XX 号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副本中,业主委员会龚某某全部使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诉讼副本中2020年12月25 日《XX新城业主委员会会议议事会议纪要》使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2021年10月5日《XX新城业主委员会会议议事会议纪要》使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对小区部分欠交物业费业主和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均使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已经造成了违法事实。尽管10月25日XX新城业主委员会龚某某向人民法院撤诉了,但是已经非法使用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受案回执、公告、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通知、催缴通知单、会议纪要、民事起诉状、备案登记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办理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伪造、变造印章一案中查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被申请人调查,2021年12月30日,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下发《公告》时,使用“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2022年1月18日在 《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通知》时使用“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 上述文件中所使用的印章是于2019年1月份所刻印,在安化县公安局进行了登记备案。

2022年4月19日,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申请人下发《催缴通知单》时,使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2022年10月10日,在安化县人民法院传票(2022)湘0923民初2873号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副本中,业主委员会龚某某所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诉讼本中2020年12月25日《XX新城业主委员会会议议事会议纪要》使“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2021年10月5日 《XX新城业委员会会议议事会议纪要》使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上述2份会议纪要,系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供)。上述文件中所使用的印章是刘某某2013年-2014年期间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刻的。 2021年12月湖南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因内部调整,选举龚某某勤担任主任,因2022年4月因工作交接中,导致“湖南安化XX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丢失,所以龚某某工作失误在2022年4月19日,在向申请人下发《催缴通知单》和起诉副本中使用“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因此,湖南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虽有违规使用相关印章事实,但尚不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项中伪造、变造印章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民警在2022年10月18日9时许接到报警后, 立即出警开展走访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湖南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相关成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其两枚公章刻印以及使用的相关的事实

二、被申请人在办理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伪造、变造印章一案中程序合法。派出所于2022年10月18日接到报警,依法进行了受理,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进行了审批。因此,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程序是完全合法的。

三、被申请人在办理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伪造、变造印章一案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正确。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没有属于被申请人管辖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案件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伪造、变造印章一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安化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发现诉讼文书副本材料里原告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使用的印章为“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而在2022年1月18日,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使用印章“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申请人认为使用两枚不同名称的业主委员会印章涉嫌违法2022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受理为行政案件,经调查核实,“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是2019年1月份刻印,在安化县公安局进行了登记备案“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是刘某某2013年-2014年期间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刻的。2022年1025,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了集体研究,2022年10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终止案件调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起诉状、公告、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通知、催缴通知单、会议纪要、备案登记、行政复议答复书、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集体研究记录、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湖南安化XX矿业有限公司XX新城业主委员会使用已作废的“安化XX新城业主委员会”印章违规使用印章,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伪造、变造印章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接到报警,依法进行了受理,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进行了集体研究和审批执法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1226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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