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2〕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0 10:4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26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卫方,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11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XX家日用旗舰店”购买了家用木勺一份,于2021年11月20日签收,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异地经营的违法事实,并没有对商家的异地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不作为,没有责令商家进行营业执照变更,属于失职渎职。被申请人在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消费者投诉举报书、身份证复印件、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照片、物流信息照片、产品照片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对被举报人XX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核查和一次复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木制餐具来源合法,有产品合格证明和木勺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对该公司变更住所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2、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按要求整改后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得当,程序合法;3、不立案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其没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1年11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XX居家日用旗舰店”购买了家用木勺一份,于2022年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认为其所购产品为“三无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且商家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登记受理了申请人的举报,同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为XX窗帘店,通过拨打该公司注册信息工商联络员电话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导致相关证据材料无法提取,因现有证据材料证据力不足,决定暂不予立案。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

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联系到了被举报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再次开展核查。经查,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是湖南省安化县XX小区X栋XX室,其经营的木勺在勺子底部贴有标签,标签上标有品牌、合格证、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生产日期、销售商名称和电话、使用和售后说明等。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木勺的进货发票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中检(深圳)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结论为检测项目“感官、重金属(以铅计)”合格。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异地经营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3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复查,发现其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一致,店内所有产品均有标签标识及检验报告,并对陈列产品进行了拍照固定。同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木制餐具来源合法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且经送检符合标准要求,对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无需立案调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发票、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批,在法定时限内将核查结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对申请人的举报答复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联系上被举报人后,重新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核查,责令被举报人对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失职渎职情况。

被申请人在重新核查后,再次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虽然结论没有改变,但不予立案的理由发生了变化,被申请人应重新答复申请人,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知晓了不予立案的原因,为节约行政资源,无须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给予答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周某的举报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426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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