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1〕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30 10:1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116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

第三人: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重新彻查本案真实情况,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查清宁某是否怀孕的真相和具体流产时间以及宁某伤害申请人的犯罪事实,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安公(X)决字〔2021〕第0XX7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处理凶手。

申请人称:1、案件调查没有实事求是,包庇涉案人员贺某、宁某,并采纳了涉案人员贺某、宁某的证人证言改变了案件性质;2、办案民警不作为,案件结案拖了很长时间,笔录多处漏洞,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3、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4、第三人在2021年2月12日(案发前四天)在家族聚会上喝了白酒,第三人怀孕的真实性有待考证;5、申请人没有攻击和殴打第三人,只拉开车门准备拉她下车,她就用脚踢申请人致其受伤,第三人被处五日拘留并处罚款贰佰元,对第三人处罚过轻。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受伤照片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办理第三人殴打他人一案中查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2月16日下午,申请人在XX镇XX社区因纠纷打开刘某驾驶的汽车的副驾驶车门并用手攻击第三人,用双手拉扯第三人的双腿从车里往外拖。周围亲戚赶来劝阻申请人,第三人在车踏板上用手拿手机击打申请人脸部,致申请人受伤;2、程序合法,被申请人XX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依法进行了受理,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并通知了家属,在查明事实后呈请处罚前依法对其进行了告知并依法进行了审批;3、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量罚适当。本案中,对第三人适应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处五日拘留并罚款贰佰元,量罚适当。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第三人殴打他人一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处罚适当,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安公(X)决字〔2021〕第0XX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6日16时01分,申请人报警称其在XXXX街被打了。XX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于2021年2月17日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2021年2月17日至5月12日,XX派出所对申请人、第三人、其他涉案人员及证人等进行了询问。2021年5月12日,XX派出所组织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传唤,并通知了家属,对第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经集体研究和按程序审批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安公(X)决字〔2021〕第0XX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另查明,第三人于2021年2月23日至2月26日在安化县某镇卫生院做了药物终止早期妊娠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定文书、微信聊天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疾病证明书、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记录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报案后依法予以受理,询问了涉案人员和证人,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对第三人站在车辆脚踏板上用右手拿手机击打申请人的右眼角一下,致申请人受伤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听取了第三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因第三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怀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对第三人宁某作出的安公(X)决字〔2021〕第0XX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1919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