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4-00002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期间县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安政通〔2024〕2号
为改善我县城区环境和空气质量,维护县城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春节期间(当年农历十二月廿四至次年正月十五,下同)县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且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城西社区、黄合社区、建设社区、民主社区、资江社区、吴合社区和城南社区范围内禁止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上述第二项规定外,县城城区下列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殡仪馆、公墓陵园、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商场、公园、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倡导县城城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居民在春节期间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五、因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举办单位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六、依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关停,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放区域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要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禁放措施。
八、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主(监)管部门,要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禁放区域严禁新增烟花爆竹零售门店,严禁流动商贩沿街售卖。
九、县城城区居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劝导、制止或举报有关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视情形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737—7230228(县应急管理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