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县级部门权责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2 15:21     信息来源: 县委编办     浏览数:

调整后级部门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编码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准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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