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建函字第 号(C类)
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陈名忠、黄正花、黄放鸣、夏元奎、李社新、谭如二等代表: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请求免拆房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在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县国土、交通、公路、水利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重点对县城南区、东坪镇、黑茶产业园、大福镇、小淹镇、羊角塘镇、仙溪镇、梅城镇、滔溪镇、冷市镇、龙塘乡、田庄乡等地的违法违规建设集中开展了大型行动。在以安化公路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对侵占公路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主体进行拆除的行动中,谌有元房屋因在红线范围内,所以被公路局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基脚线退后3.1米。我局作为联合执法部门进行了配合执法。 2014年年底,谌有元位于东坪镇玉溪村乔口的一幢临时建筑因存在未批先建事实,我局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此建筑属于违法违章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先后于2014年12月11日、12月14日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12月25日下发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强制拆除。 非常感谢你们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诚恳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特此函复。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抄送: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府办人大政协工作联络室。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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